7月18日晚,56之窗资讯网 记者从湖南娄底"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受害者家属谢先生处获悉,当天,受害者谢女士收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和"不抗诉理由说明书"。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不予抗诉。
随后,56之窗资讯网 记者联系上了受害者丈夫周先生。周先生表示,对于"不予抗诉"的结果,自己和老婆以及家人都难以接受,"肯定要想办法再申诉。"
据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报,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
事后,谢某被送医救治。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3年4月11日,该案在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因案情疑难复杂,娄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择日宣判。
"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一审于7月7日在娄星区人民法院宣判
2023年7月7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结束后,受害者家属在接受56之窗资讯网 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一审判决太轻,将考虑抗诉;7月13日,受害者家属向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