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宇失踪事件近来备受关注,目前公众关注的焦点是胡某宇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这里面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公安机关该如何推进调查处置工作等等?可以看出,对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而言,学校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讨论较少。
不过,由于警方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死因鉴定和现场勘查,相信这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将很快公布。
在这种情况之下,死者家属关注的焦点可能转移到了民事维权方面,比如说,死者家属代理人郑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若确定为他杀,并刑事立案,就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确定为自杀,也就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接下来就会论及因学校监管失职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了。
尤其是其指出,如果指向自杀,对于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学校未尽到监管义务属于监管失职,将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读胡鑫宇事件:家属或可起诉学校。
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呢?死者家属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
其实,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关键在于明确胡某宇死因如何,是否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在此过程中,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有没有明显的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