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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 称需要精神赔偿

   日期:2022-10-14 01:37: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资讯网    浏览:108    
核心提示:10月12日,黑龙江五常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同居女友流产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据了解,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燕(化名)于20...

10月12日,黑龙江五常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同居女友流产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据了解,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燕(化名)于2019年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 称需要精神赔偿

2020年1月,小燕未婚先孕,两家商量结婚事宜,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彩礼20万元,并同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随后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燕10万元。

2020年2月,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2021年初,小李父亲病故,家庭条件恶化,小燕提出购房购车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分手。

故原告小李将被告小燕诉至五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小李认为,被告小燕借婚姻之际索要彩礼,现双方已无法结婚,被告应返还全部彩礼。

被告小燕辩称,是因原告家庭变故导致二人分手。双方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共同生活开销,且二人在交往期间女方做过流产手术,需要精神赔偿。

最终,五常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花销,应当予以扣除后适当返还彩礼款。

被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怀孕做流产造成身体伤害,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近年来,“彩礼纠纷”常常引发热议。婚嫁本是一桩美事,但提及彩礼时总会显露出一种沉重的味道。

红星新闻此前发表评论称,彩礼本身就是一个很难被量化的概念。虽然民法典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但除了骗婚、买卖婚姻等极端违法行为之外,彩礼很难从法律上进行界定。

同样的金额,家境宽裕的人可能觉得只是人之常情,家境并不宽裕的人则可能感觉是无法承受之重。

将婚姻幸福寄托在彩礼上,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物化和矮化,甚至是为婚姻解体后反目成仇埋下伏笔。只有不再将彩礼当作检验婚姻的唯一标准,才能真正不为物累,使婚姻回归两情相悦的本位。

 
标签: 情侣,分手,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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