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谢长军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6月8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谢长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对谢长军受贿所得财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取的利益及相关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谢长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人员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 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2万余元。
2012年至2013年,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 安排下属企业以高于市场391万余元的价格从其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公司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04年6月,谢长军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徇个人私利, 违规决定将公款1.7亿元交由他人理财,导致该款被他人长期占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93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长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谢长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及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及其他受贿事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缴、挽回,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