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肉夹馍到香梨,协会起诉商家是维权还是敛财?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 张旭)胡辣汤、肉夹馍还没开卖,先被索要数万元, 这小本生意还怎么做?近期,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商家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尽管两协会的行为先后暂停,但此类事件衍生诸多问题:什么样的商标才是值得保护的?是否存在申请商标用来滥诉敛财的不正之风?
要卖潼关肉夹馍,先交十万块
本月中旬,河南焦作数十名逍遥镇胡辣汤店主,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状告其侵犯“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使用权,索赔3万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起诉人是周口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
随后,“潼关肉夹馍”再出商标纠纷。几十家小吃店商户称,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两个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万至5万元不等,如果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99800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成功注册的仅有方便食品类“潼关肉夹馍”一枚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
申请商标后,“潼关肉夹馍”就开放了品牌授权和加盟体系。该协会发布的加盟费用表显示,加盟潼关肉夹馍旗舰店、标准店和创业店的费用分别为9.98万元、5.98万元、3.98万元,加上各类杂费,上述三类店铺的加盟总费用约为14万元、9万元、5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目前潼关肉夹馍协会共有开庭公告212条,被告包括多地的肉夹馍店、小吃店、快餐店,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而在11条已有判决结果的法律诉讼中,也多是“潼关肉夹馍协会”为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多家小吃店,不过案件大都撤诉。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被告的店名中并没有“潼关”“潼关肉夹馍”等字样。一位被告的商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称,他成为被告仅仅因为部分菜单有“潼关肉夹馍”的选项。
在网络上,针对此事的舆论几乎一边倒:一个地名怎么就变成商标了?有网友调侃道:“兰州拉面、沙县小吃、北京烤鸭、武汉热干面、桂林米粉开始瑟瑟发抖。”
就在该协会到处起诉的同时,官网却被黑了。24日上午,潼关肉夹馍协会官网出现类似《黑客帝国》中的字符雨——黑色背景下满屏飘有绿色“无良协会”字样。
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维权”
11月21日,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情况声明,称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情况说明还表示,“胡辣汤不仅是逍遥镇的,更是全国人民的。逍遥镇胡辣汤之所以成为家喻户晓的美味佳肴,离不开各地胡辣汤经营户的传承熬制,离不开业内同仁的辛苦打拼,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支持。”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件,经当地产业中心责令暂停。潼关肉夹馍协会又打响商标维权战,在全国发起几百起诉讼,假如这个协会胜了,兰州拉面、沙县小吃、山西刀削面…会不会起而效之?”
在张新年发起的微博投票中,314人参与,共有258人投了“滥诉之举,影响恶劣”。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为何此类行为却被人们厌恶?
张新年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运用知识的创造成果,而不是既有公共资源。如果放任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会起到非常坏的示范作用。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行业在内的很多领域今后都有可能成立此类协会,滥用诉权,小商家成了‘鱼肉’,法院也会不堪其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克丽认为,肉夹馍、胡辣汤都是小本生意,却被起诉数万元,卖出几万份才能得到一个授权,有敲竹杠之嫌。这是“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在网络上引发较大舆情的原因。
胡克丽告诉中新网记者:“商标法总则规定,立法目的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本来用于保护集体利益的‘集体商标’涉嫌‘私用’,被某些投机之人钻了空子。”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
国家知识产权局26日也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进行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并表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
香梨协会获赔近百万,称不存在敛财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定调,但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近日,河南洛阳,上百家水果商户卖香梨用“库尔勒”字样,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
天眼查App显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登记于1994年6月,目前该协会仅有一枚饲料种籽类“库尔勒香梨”商标注册成功。
2018年至今,库尔勒香梨协会已将600余家水果店及公司起诉至法院,多以“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今,该协会通过起诉商家侵犯商标权,已获赔97万余元。
但该协会并不认为自己有错。11月26日,该协会发文表示: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强制商户加入协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组织,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而在昆明,多家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的餐饮经营者,被“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起诉。
开庭公告信息显示,包某关联40多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为四川、福建、陕西、湖南等多地小吃店、烧烤店。包某要求被告拆除店内带有“眼镜”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并索赔数万元。其中,多起诉讼被法院驳回或原告撤诉。
在胡克丽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态对类似事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她提议,为减少此类打着维护集体利益的口号,实则利用司法程序敛财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对注册的社团组织进行监督,加强管理。
还有律师建议,针对可能有不良目的的企业或者协会,利用授权搞行业垄断,或索取高额会员费,当事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检举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