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立有公证《赠与合同》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子,养子以“传男不传女”为由拒绝与姊妹分割遗产,这引发了关于公证赠与能否覆盖全部房产以及男女平等继承权如何依法保障的讨论。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是姐弟关系,胡飞是胡某和杨某的养子。早年,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楼房。杨某晚年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养子胡飞。
杨某去世后,姐弟几人就父母遗留房产的处置事宜进行协商。起初,四位姐姐体谅家庭实际,尊重母亲生世公证赠与的意愿,并念及最小的妹妹尚未成家,商议一致将自身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让与小妹,希望以此为小妹提供一份生活依靠。然而,弟弟胡飞坚持认为家中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不认可姐姐们提出的处置方案,也拒绝配合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矛盾持续僵持。最终,胡家五姐妹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父母遗留房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事继承纠纷,重点在于厘清继承权利边界,区分公证赠与财产与法定继承遗产,落实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破除旧观念对法定继承权的不当干预。同时,考虑到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在保护各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兼顾未成家妹妹的现实生活困难,修复手足亲情。
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其中胡飞享有70%的份额,五姐妹各享有6%的份额;各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变更税费按产权份额分担;房屋租金按份额分配,由实际管理房屋的胡飞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房屋修缮费用按份额共同承担,修缮方案须经各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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