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法院同时决定追缴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2002年至2023年间,刘绍勇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
法庭认为,刘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未遂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026年7月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绍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此前,2025年6月28日,刘绍勇被查;今年1月4日,他被开除党籍。调查发现,刘绍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安排;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从事私募基金等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毫无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航班管理、飞机租赁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绍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绍勇,男,1959年生,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灵山镇人,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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