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便已经签字确认,在离职后仍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根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该规则已得到明确的司法认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双向强制性义务,任何私下约定都不能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这类私下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企业欠缴社保最高可处欠缴数额3倍罚款。
若想拿到经济补偿,不能直接以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而应以“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向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保留好送达记录,如邮件、EMS签收记录或聊天截图等。完成被迫解除程序后,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上海二中院已有同类生效判例,判决签署过弃保协议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8.7万元经济补偿。此外,还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要求单位全额补缴社保,追溯期限不受普通劳动仲裁1年时效限制,过去5年按最低基数缴费的记录均可纳入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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