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负债千万后立即离婚“净身出户”,强制执行时其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离婚真的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好手段”吗?10月29日,上海浦东法院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郑某是某公司有限合伙人,2024年1月,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当地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公司败诉,郑某需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800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郑某2024年2月1日收到上述判决,2月5日便与妻子王某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一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男方实质“净身出户”。其中,“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汽车也归女方所有,另一方不要求现金补偿。此外,双方同时确认上述财产已包含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全部合法分割,无任何隐匿。
郑某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后,该科技公司于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郑某名下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得知这一情况的科技公司将郑某和王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25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郑某的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且未执行完毕。在子女已成年、郑某在离婚中亦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两被告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两处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任何补偿。上述行为导致郑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此外,原告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未超过除斥期间,主张撤销的范围也未超出其债权限额。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二人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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