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茶楼"无证泡茶"被举报 职业打假人疑现身影。近日,成都多家茶楼因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泡茶、售卖零食等问题遭到投诉举报。茶楼经营者表示,举报人采用模板化方式进行投诉并上门索赔,金额从2000元到4000元不等,怀疑是职业打假人所为,呼吁执法部门采取更灵活的执法方式。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此事进行了回应。近期,该市部分区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针对全市部分茶楼“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集中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了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服务需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况,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条件的,可以不予处罚。目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棋牌室、茶楼专项排查。检查发现,部分茶楼确实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这些商家整改,并逐一指导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依法备案。此外,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合作,加强对商家的普法宣传,明确政策细则,指导其规范经营。
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和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已于4月25日向会员单位及相关茶楼茶馆发布食品安全合规提醒函,提醒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指导商家进行整改,并加强巡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底线得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餐饮服务均需依法取得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需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对于从事食品经营的小经营店和摊贩则实行备案管理,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小经营店和摊贩无需备案。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定义了食品小经营店,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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