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军在山东德州市看守所轮值从事管教工作期间,违反监管规定,为包括3名涉恶犯罪人员在内的16名在押人员提供特殊照顾,严重扰乱了监管秩序,破坏了监管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安排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20多次,将香烟提供给8名在押人员供其长期吸烟,并将11名在押人员带至监区干警休息室等地吸烟上百次。此外,他还安排3名在押人员在监区饮酒或吃外界饭菜多次。
山东乐陵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刘某军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
刘某军是山东德州市德城区人,48岁。去年6月,他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查明,在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刘某军作为德州市夏津县公安局工勤人员被抽调到德州市看守所轮值,在德州市看守所二大队从事管教工作。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看守所监管规定,为16名在押人员捎带香烟、食品、白酒等物品,传递信件,提供通讯工具等。
具体事实包括:刘某军将8名在押人员带至监区干警休息室等地吸烟上百次;为3名在押人员与外界人员传递信件、照片13次;将香烟、打火机提供给8名在押人员供其在监室内长期吸烟;为12名在押人员捎带熟食、香烟、生活用品等至少40多次;安排3名在押人员在监区饮酒或吃外界饭菜多次,其中1人长期吃外界食物。
涉及的16名在押人员中有3人系涉恶犯罪人员。例如,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刘某军接受涉恶犯罪在押人员林某江亲属请托,违反看守所监管规定,值班时将林某江带至看守所监区谈话室旁厕所和监区二楼值班室内,提供手机让林某江与外界人员通话5次,吸烟多次;将香烟、打火机提供给林某江,供其在监室内长期吸烟;安排林某江等人在监区内饮酒,吃外界饭菜3次;为林某江捎带香烟、熟食、生活用品等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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