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证监局近日披露了一份较为罕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某控制了24个股票账户,买卖“万里股份”股票。其持股比例每变动5%、1%时未按规定报告,在持股比例多次达到30%时,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
证监局对郑某处以4250万元罚款,责令在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对其实施市场禁入3年的处罚。
经查明,郑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郑某控制24个证券账户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万里股份”股票。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郑某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上述期间累计买入“万里股份”股票1.63亿股,买入金额31.7亿元;累计卖出“万里股份”股票1.49亿股,卖出金额29.57亿元,无违法所得。
此外,郑某未按规定披露持有“万里股份”股票信息。其持股比例每变动5%、1%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期间,郑某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减少5%及1%,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某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30%后继续买入股票时,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在上述期间,郑某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30%,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万里股份”股票。
重庆证监局认为,郑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项证券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郑某限制期转让证券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并合并处罚为4250万元罚款。同时,对郑某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止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3年。
重庆证监局还发布了《关于对郑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郑某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万里股份的股份占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以及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20%时,均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郑某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改正前,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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