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近年来麻精药品替代滥用问题较为突出,部分药品从医院流向毒品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
苏某和曾长期担任某公立医院院长,并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医院名义向两家医药公司申购了536180片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为非法牟利,苏某和未将这些药品交由医院库房存放,而是私自加价出售。除部分卖给癌症患者外,剩余约38万片以每片1.5元至7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无业人员黄某营。黄某营又将这些药品加价贩卖给毒品犯罪前科人员余某龙和邵某连。苏某和累计获利超过100万元。
法院认为,苏某和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他明知大量盐酸哌替啶片剂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被滥用,仍利用其身份大量购买并销售,获取巨额利益,且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事发后,苏某和还试图通过补开红处方对抗审计和侦查,因此罪行特别严重。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苏某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法强调,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传统毒品变得价高难求,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导致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增多。盐酸哌替啶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长期使用会产生依赖性,且可能导致严重的呼吸抑制,危及生命,因此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这种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苏某和身为医院院长,熟知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长期、多次、大量向非癌症患者的无业人员出售盐酸哌替啶片剂,任由该药品流入毒品市场,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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