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向阳庄村村民吴某花家中失窃,丢失了5000元现金及一枚金戒指。几天后,47岁的江某波被拘捕,并在一、二审中均被判犯盗窃罪。
江某波的妻子孙某平表示,此案唯一的直接证据是DNA鉴定,但她声称江某波没有被提取过血样,不清楚如何进行的鉴定。目前,江某波正在准备申诉。
吴某花报案称,中午回家时发现厨房窗户铁栏杆被撬开,东屋墙壁上挂着的包内2000元左右现金、电视机下方盒子里的一枚金戒指和西屋床垫底下3000元左右现金被盗。几天后,住在距离吴某花家20多公里远的江某波被拘留。
检方指控,经现场勘验,从吴某花家被破坏的窗框及栅栏上提取到DNA,经比对与江某波吻合,因此认定江某波犯入室盗窃罪。2024年11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某波涉嫌盗窃案。
检方称,公安机关调取行车轨迹、卡口照片等证实,江某波驾车于案发当日到过案发现场附近。公安勘查现场发现,吴某花家厨房橱柜台面中部见踩踏痕迹,鞋印隐约可见,与抓获江某波时其穿着的鞋底花纹极为相似。厨房外间墙上有一双层塑钢玻璃窗,东扇窗户呈拉开状态,窗户内侧有8根防盗栅栏,东数第一根栅栏中部弯曲,顶部脱落向西移位。公安拍照并用棉签擦取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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