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发布警情通报,5月30日,孙某进入兵马俑景区参观时,翻越遗址坑护栏及防护网跳至三号坑内推拉陶俑,造成两尊铠甲武士俑不同程度损坏。目前,孙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孙某患有精神疾病,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千年国之瑰宝遭此横祸,让人痛心。法律人士指出,如查实孙某是故意破坏,则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按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有详细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本案来说,孙某即使患有精神疾病,也不一定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充分理由。他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需要考虑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完全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因此,下一步应实施精神医疗鉴定,以确定其对破坏文物的罪行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两年,在涉及“精神病人”肇事的恶性案件中,司法机关都对当事人进行了严格的精神病鉴定。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民法典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需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若已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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