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彭国甫受贿案。法院判决彭国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间,彭国甫利用担任湘潭大学党委书记、湖南省怀化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亿余元。
法院认为,彭国甫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彭国甫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