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条例第四章对公务接待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要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党政机关需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同时,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时按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接待费中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还应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外宾接待工作需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时,应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此外,还需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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