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山东青岛“中医”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材料显示,因自制销售“抗癌1号”等中药制剂,2023年2月,侯元祥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万元。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等人。
原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8月,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4年12月,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将侯元祥等人原审所涉“生产、销售假药罪”变更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重审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元祥原系小学教师,无中医家族传承和师承经历。侯元祥及其女儿侯静均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2012年至2022年间,侯元祥通过网络等渠道购买“首席专家”“终身客座教授”等证书,虚构多个身份,通过网络等方式推广宣传,吸引患癌症等严重疾病的患者就诊。侯元祥、侯静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熬制药方来源、成分不明的“抗癌1号”“抗癌2号”“野生心脑汤”等自命名中药制剂,先后在山东多地采取诊疗形式,不区分病情,向患有不同癌症的危重病人销售提前熬制好的“抗癌1号”“抗癌2号”,向冠心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销售提前熬制好的“野生心脑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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