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殷美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殷美根生于1963年8月,江西南昌人。2023年3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0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调查发现,殷美根存在“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以及“与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等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2月,殷美根利用担任多个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亿余元。
法院认为,殷美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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