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江西求职者王先生通过招聘平台获得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的面试邀约。经过人力资源专员徐某对接,王先生历经一个多月的线上初试、现场复试、背景调查及两轮薪酬谈判,于3月26日正式收到聘用通知邮件,内含《录用通知书》及《月薪收入通知书》。
录用文件显示,王先生的岗位为徐州项目部工程经理(行政职级M4),约定报到时间为2025年4月7日。然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在3月26日当天额外要求王先生提前至3月28日到岗参加一个开工仪式。由于身处外地且购票困难,王先生未能成行,但承诺购得车票即刻赴约。3月31日,王先生完成原单位离职手续后,却接到德基广场“业务计划调整”的岗位取消通知,对方随后表示“领导对其未提前到岗存在不满”。
4月1日协商补偿事宜时,人力资源经理以“公司无相关规定”拒绝诉求。至4月3日,王先生发现已被对方微信拉黑。4月7日,记者致电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核实情况,人事部经理否认“无端解约”,但拒绝披露具体事由,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指出,此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企业需赔偿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离职所致经济损失。但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工资流水、离职证明等证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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