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洪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1998年至2023年,郑洪在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九龙坡区委书记和区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和副主任以及重庆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4万余元。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郑洪离职后继续利用其原任职务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9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洪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考虑到其部分受贿行为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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