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昌平区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和总计11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及丧葬费、抚恤金等遗产。赵女士父母已先于她去世,且她无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由于赵女士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订立遗嘱,她的父母双方的9位同胞兄弟姐妹要求分割全部遗产。这9人包括5位叔叔、姑姑和4位舅舅、姨妈。他们声称对赵女士尽了扶养义务。法院调查发现,赵女士患有尿毒症,能够自理日常生活,但在困难时会得到一位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名下的110余万元现金遗产由9名亲属共同继承,其中一位叔叔因对其生前有较多帮助而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各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法官解释称,本案中赵女士的亲属虽然与她有亲缘关系,但平时的走亲戚行为不能视为扶养行为,只有在具体对赵女士生活做出较大贡献的情况下才能参与遗产分配。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因此,赵女士的一位经常带她看病的叔叔获得了较多的遗产份额。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本案中,房产被收归国有并由民政部门管理。法官表示,这一判决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尽到扶养义务的人才有权继承遗产。随意扩大继承范围可能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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