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旨在督促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平台内小微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不得编造、修改、删除或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禁止好评前置、差评后置误导消费者。对于自动续费服务,应在到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用户,并提供简便的取消或变更选项。同时,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鼓励平台根据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处置、消费者信用评价等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与分类管理。
为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指引还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于敏感信息如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和个人行踪等,需取得单独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若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应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再次发送。
利用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时,必须以显著方式标识。此外,平台在其上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业务,避免误导消费者。在显示搜索结果时,应根据价格、销量、信用等因素展示,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需显著标明“广告”。对于搭售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任何选项设定为默认选择。
为了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续费,指引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在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前,应在相关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并提供随时取消或变更的选项,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关于禁限售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应制定内容清单并予以公示,鼓励引入“神秘买家”“吹哨人”制度加强管理。当平台对违法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时,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公示相关信息,包括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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