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某村一名4岁男童在村口玩耍时遭到两只恶犬的袭击,导致严重受伤并陷入昏迷。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通报称,受伤男童张某1正在医院救治中,目前情况基本平稳。
案发后,伤人犬只主人郭某(34岁)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2(42岁)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和张某2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郭某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妨碍司法,会加重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郭某和管理人需赔偿男孩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考虑两方面原因。若犬只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公共场所,犬只伤人行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具有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实践中,难以明确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伤人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导致,很多时候难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放任犬只伤人等犯罪故意,导致难以认定刑事责任。如果伤者的伤情未达到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程度,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入罪标准,则通常不涉及刑事处罚,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如若受伤男童经鉴定达到重伤,郭某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还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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