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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台胞权益保障 最高法发布4起典型案例

   日期:2024-12-20 01:55:39     来源:互联网    浏览:6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导涉台审判、及时回应台胞台企司法关切方面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导涉台审判、及时回应台胞台企司法关切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发布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共有4个,涉及两岸海洋生态保护、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涉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等方面,突出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台司法领域持续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平等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努力与成效,对于提升人民法院涉台审判质效、做实涉台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意义。

一、金门县政府与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海洋生态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强台风“莫兰蒂”影响,自厦门港锚地漂流至金门附近海域并搁浅,事故导致船体受损、船上燃油泄漏。金门县政府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紧急应变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拦油索,进行岸际吸油棉索布放及沙滩除污作业。其间,金门县政府商请厦门海事局派遣两艘油驳船参与了残油抽除作业。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后,由于对相关费用的支付主体及具体金额等存在争议,金门县政府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赔偿堵漏、清污等作业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975623.37元,并诉请事故发生之时的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门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案涉燃油泄漏事故采取预防措施并产生相关费用,其有权就相关费用主张索赔。案涉漏油事故系因案涉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的过失所致,依照事故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则可以免责。故判决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向金门县政府赔偿合理的防污清污费用合计人民币1596710.0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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