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新修订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近年来本市成功探索的“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明确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以简化企业办事流程。
近年来,本市推出了覆盖经营主体准入、运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1500多项改革措施,极大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熊菁华表示,尽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但经营主体仍反映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监管执法、融资信贷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今后,经营主体在申请上市、融资贷款、申报政策时,只需开具一份专用信用报告,即可替代大量无违法违规证明。修订后的条例新增规定,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等网上或现场渠道获取专用信用报告,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同时,条例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提高政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是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经验予以固化,提出本市推行集成化办理,推动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办理结果。支持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明确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业务,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此外,条例还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
针对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困扰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提出多项规定为企业减负。例如,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逐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以扫描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二维码记录检查行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检查单规定的内容,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要求负责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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