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判给女方。父亲在一次探望中接走长子,并称长子想和自己生活,因此起诉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父亲声称长子不愿回母亲处生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父亲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且有悖诚信,法院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根据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长子意愿和社会观护报告中的对比,长子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其原因不符合其最大利益,因此驳回了父亲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赵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育有二子。2018年4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两子均归母亲赵某直接抚养。2022年6月,王某接走长子探望,此后长子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2023年1月,王某以长子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长子。
法院征询长子王某甲意愿时,他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和赵某同意,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甲偏内向,喜欢弟弟,在与母亲、弟弟交流时活泼、幽默;他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他玩耍,不要求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父亲家保姆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他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吃零食,禁止喝含糖饮料,他认为母亲对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依据王某甲表示愿随王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变更抚养关系。王某趁探望接走长子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强行分离和阻断了王某甲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导致王某甲长期无法与母亲亲近。因此,难以判断王某甲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其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变更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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