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开辱骂女友被判担责
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因此,无论何种关系、何种纠纷,都不应通过纠缠、诋毁对方等非法方式来解决。网络同样不是法外之地。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都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谨言慎行,尊重和保护他人名誉权不受侵犯。
近日,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小花与被告张三曾是情侣关系。2023年8月16日,张三看到小花百度网盘中的照片等内容,认为她对感情不忠诚,并插足他人家庭,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张三称小花“你是小三”,并威胁要将信息发给她的家人和朋友。随后,张三通过微信向小花的母亲及多名朋友发送了相关照片和聊天记录,声称小花破坏他人家庭。小花对此作出解释,但张三不予认可,双方争执继续。
庭审中,小花表示张三发送的照片包括她与前男友的合影,部分聊天记录虽有暧昧内容,但这些聊天对象是在她与张三确定情侣关系前追求她的异性,且对方已离异,最终也未确定情侣关系,不存在破坏他人家庭和对感情不忠诚的情况。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小花要求张三书写保证书,但该请求并非侵害名誉权的法定救济措施之一,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张三的行为已经完成,行为效果具有持续性,但行为本身不具备持续性,故无需停止侵权行为。张三向相关人员称小花“知三当三”是对她个人品行、道德方面的负面评价,结合发送的照片,进一步强化了对她男女关系混乱、情感不忠诚的负面评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花有违背情侣间情感忠诚义务的行为,张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张三的行为超出维护自身权益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对小花名誉权的侵犯。小花要求张三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张三通过微信传播贬损内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当,故判决张三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小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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