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一起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案件涉及一家深圳科技公司与两名被告之间的名誉权争议。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新能源企业,被告一夏某某在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发布了多篇含有“真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等内容的文章和视频。这些内容中包含的搜索提示词如“骗局”等被认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认为,被告一发布的内容直接侵犯其名誉权,而被告二通过算法生成的搜索提示词条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影响,因此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一辩称,其发布的文章和视频针对的是原告的代理商而非原告本身,且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二则表示,搜索提示词由用户搜索历史自动生成,平台并未主动参与或从中获利,且已采取必要措施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涉案内容未明确指向原告,但足以让公众将其与原告品牌联系起来。被告一的部分言论超出了合理批评范围,使用了侮辱性和贬损性词汇,确实侵害了原告名誉权。然而,由于原告未能通过正规渠道向被告二发出有效通知,后者无法被认定为应知或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不需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搜索提示服务,因其基于用户行为自动产生,并非人为干预结果,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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