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在发布会上表示,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财政部拟定了2024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调整方案(草案)。
许宏才还提到,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包括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并监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及改革转型情况。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6万亿元债务限额将分三年安排,每年2万亿元,支持地方用于置换各类隐性债务。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断减少。2023年末,全国隐性债务余额为14.3万亿元。今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税收收入不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各地隐性债务化解难度加大。
从2024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加上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6万亿元债务限额,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同时明确,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这些政策协同发力后,2028年之前,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将从14.3万亿元降至2.3万亿元,平均每年消化额从2.86万亿元减为4600亿元,化债压力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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