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一年内由于频繁迟到,遭到了公司扣罚工资总计20余万元。该员工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仲裁结果支持员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了诉讼。
案件中提到的江某自2019年9月起在一家医疗公司担任内勤和销售的双重职责,月薪构成为基本工资24000元加上内勤绩效6000元。公司考勤政策严格,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的缺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均视作旷工,并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措施,例如迟到多次将按旷工处理,每次旷工扣当月工资的8%。
从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江某因上述考勤问题被累计扣除了209400元工资。对此不满,江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的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并请求补回扣减的工资。仲裁结果偏向江某,裁定公司需补发相应工资差额。
公司不接受仲裁决定,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持扣款决定。然而,法院在审理后指出,尽管企业有权通过规章制度管理员工迟到行为并适度扣除工资,但这种管理应当合理、善意,不得滥用罚款权过度克扣工资。法院计算了江某的实际缺勤情况,认定其合理的工资扣减应为12781.90元,远低于公司实际扣除的金额。因此,判决公司需向江某返还工资差额196618.10元。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未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意味着该判决成为了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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