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以20个金额为250元的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未接收并拉黑了对方,这种行为能否视为原告对被告欠款的拒收?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
齐某向张某购买货物一宗,但长期拖欠货款。张某多次催要,齐某始终拒不支付,张某遂将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2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齐某于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5000元,若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调解书生效后,齐某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20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合计金额5000元。张某收到红包后感觉受到了侮辱,于当晚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也未接收转账红包。最终,张某未能在10月1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安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齐某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但张某拒绝接收,错在张某,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告张某不接收被告微信转账的行为能否视为对被告欠款的拒收。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齐某应当依照调解书的约定向张某支付5000元货款,但齐某在未与张某沟通的前提下,以每笔250元进行微信转账,且微信转账未标注性质和用途,导致张某认为该行为具有较明显的侮辱性而拒绝接收,属于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张某对齐某欠款的拒收。此外,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转账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齐某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后齐某提起复议,潍坊中院经审查驳回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用习惯做法,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总则对上述法律精神作了原则性规定。就本案来说,鉴于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感受,以“250”元微信转账支付欠款的行为,已经有悖于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但无疑是重要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当是“导人向善”的。以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的裁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是法官的应尽职责,也是司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