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高法消息,山东高法最新发布的一则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善意分享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思考和争议。
案例中,一个十岁的孩子在课堂上将自己带的辣条分享给同学,结果该同学吃辣条后发生意外,最终死亡。
同学的父母主张辣条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要求分享辣条的孩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分享辣条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首先,经检测辣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发现有害成分。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同学实际进食了辣条。最后,同学没有过敏史,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与辣条无直接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分享辣条的行为是善意的交流行为,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分享食物的行为中,如果没有过错,即没有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行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鼓励民事主体进行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而分享食物本身并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只有在分享人存在过错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