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台阶绊倒骨折获补偿 获赔1.5万【焦点】_网络热点_56之窗资讯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摩托车 

女子被台阶绊倒骨折获补偿 获赔1.5万【焦点】

   日期:2024-01-17 00:23: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资讯网    浏览:52    
核心提示:上海浦东,一女子到商场上厕所时自称在门口处被1厘米高的台阶绊倒后摔伤致骨折并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被拒绝后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4万元。

上海浦东,一女子到商场上厕所时自称在门口处被1厘米高的台阶绊倒后摔伤致骨折并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被拒绝后女子告上法庭,索赔5.4万元。可商场拿出证据证明当日刷卡消费的女的丈夫而非其女子本人的情况下,商场最终还是赔偿了女子1.5万。

去年3月1日,马女士与丈夫到商场消费时,独自来到商场的卫生间处,准备上厕所。

可谁曾想,马女士准备进入卫生间时,却被门廊处1厘米高的台阶绊了一下,导致摔倒在地上。

受伤后马女士就到附近的医院检查身体并接受治疗。后经医院诊断,马女士肢体损伤、左侧髌骨骨折。

事后马女士向商场索赔,可事发位置是监控盲区,且台阶才1厘米高、周边的监控记录也已经被覆盖,因此,商场以没有证据证明马女士是在商场内摔伤的为由,拒绝马女士索要赔偿的诉求。

马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后,请来律师并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4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到法庭上后,商场又拿出一组证明,拟证明当天在商场刷卡消费的是马女士丈夫而非马女士本人。

因此,商场以没有证据证明马女士是在商场摔倒受伤的为由,主张马女士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到实地勘察后发现,卫生间的门廊处确实有台阶,可台阶处却贴有“小心台阶”等警示标语。

 
标签: 女子被台阶绊倒骨折获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56之窗资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56之窗资讯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56news.ffsy56.com/news/wl131638.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SiteMap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56之窗资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资讯与建议:3123798995@qq.com 客服QQ:3442875907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3442875907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