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沧州中院公开宣判一起小学体育教师猥亵儿童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并向被告人受聘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法治教育、规范体育课堂教学。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被告人系某小学四年级体育教师,在担任体育老师期间,利用其给学生上体育课之机,在体育器材室内,对该班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后经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培训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
被告人作为教职人员,本应为学生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却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儿童,其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培训相关的职业,是人民法院搭建未成年人保护“隔离墙”和“防火墙”的生动司法实践。禁止的目的,不止是惩罚当事人,更大的意义在于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提前将心怀不者排除在外,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健康成长的蓝天。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沧州中院首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强烈的震慑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