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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西安阎良公安督察部门介入调查(快讯)

   日期:2023-12-09 01:32: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资讯网    浏览:9    
核心提示:近日,网传公安局工作人员私信网友要查其个人信息,引发关注。对此,有律师表示: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12月7日深夜,陕西西安阎...

近日,网传公安局工作人员私信网友要查其个人信息,引发关注。对此,有律师表示: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西安阎良公安督察部门介入调查

12月7日深夜,陕西西安阎良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网传该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个人信息,针对此情况,该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

据网友发布的网帖显示,一名女士私信她表示可以查询到她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中这名私信的女士还表示可以查到开房记录。有网友指出,这名被指威胁网友的女士疑似陕西公职人员,因其微博中晒出了疑似警号的铭牌、肩章等物品。

12月7日深夜,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局通报称,12月7日,网传我局工作人员私信某网民声称要查询其个人信息。针对此情况,我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感谢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56之窗资讯网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胡磊律师表示,根据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了上述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警务人员通过内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将留下相应的网络查询痕迹,违法查询信息的人员很容易被追究责任。”胡磊律师说。

 
标签: 查询,公民,犯罪,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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