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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颂文一纸声明背后发生了什么?明星频频维权是为了钱吗(图)

   日期:2023-08-15 01:36: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资讯网    浏览:14    
核心提示:昨天下午6时许,演员张颂文的工作室张颂文表演工作室在微博公开打假,晒出多张使用张颂文肖像商品的照片和一纸严正声明,表示张颂文正式签...

昨天下午6时许,演员张颂文的工作室“张颂文表演工作室”在微博公开打假,晒出多张使用张颂文肖像商品的照片和一纸“严正声明”,表示张颂文正式签约的合作品牌仅海澜之家和小米,其他擅自使用其肖像的商品均属侵权行为。

张颂文并不是近年来第一个用法律捍卫肖像权的演艺人员。过去,一些小企业特别是线上销售企业,用演艺人员形象为自家产品做广告的情况并不少,但被诉诸法律的却不多。如今不少知名演员纷纷起诉侵权企业,让一些人难以理解:大明星为何跟小企业“杠”上了?

张颂文一纸声明背后发生了什么?明星频频维权是为了钱吗

据业内人士介绍,演艺人员越来越重视自己“被代言”问题,一方面在于维护自身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同时也与《广告法》中对代言人行为规范有关。“尽管‘被代言’时演艺人员也是受害者,但仍可能影响公众形象。主动维权是对合法合作企业与自己负责。”

明星频频维权是为了钱吗?

在张颂文表演工作室晒出的涉嫌侵权商品的图中,品类五花八门:手表、酒水、电动车、方便速食产品等,也有线下连锁餐厅,甚至还有家禽饲料添加剂。

张颂文表演工作室在声明中表示,针对这些侵权商家,已委托律师取证,并通过逐一提起诉讼、发函、平台投诉等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张颂文之前,已有不少演艺人员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肖像权。曾获得金鸡奖、百花奖等荣誉的演员周冬雨就曾起诉温州唱丹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网店售卖的一款西服中使用了她多张照片。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在其网店登载声明致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上海嘉定区法院也曾受理知名艺人杨颖起诉上海一家医疗美容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纠纷。该机构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既然颜值如此重要,为何你还对整形抱有偏见?》等文章,使用了3张杨颖的照片作为配图。对此被告方称这些文章以转载为主,内容不限于明星,用户不会认为是代言。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作为从事医疗美容的专业机构,使用行为有明显的营利性目的,认定侵犯原告肖像权,赔偿2.65万元。此后,杨颖还曾起诉南宁等地医疗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并获法院支持。

“过去明星都是跟大公司、大品牌打官司,涉及金额也高。现在怎么连网店、微信公众号都起诉,这点钱也缺吗?”网上一些人对演艺人员维权行为不理解。

“肖像权是演艺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他们重要的收入来源。过去这样的官司少,确实是精力顾不过来。但现在重视这个问题,不是为了赔偿的钱。”在演艺策划领域工作已10年的周雷透露,如今的演艺生态与过去不同,演艺人员需要维护自身公众形象才能维持商业价值,“比如不少女演员都在起诉医美机构擅用她们的照片,就是不希望跟‘整容’扯上关系。”而对一些小品牌甚至“三无产品”冒用自己形象,演艺人员通过“起诉”这一方式,也是向合作品牌表达立场。“比如周冬雨代言了路易·威登这样的奢侈品牌,她的形象又出现在普通网店里,合法合作方怎么想?”

《广告法》也对代言人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人翻车不一定影响品牌,但品牌翻车一定影响代言人。”周雷注意到张颂文方列出的侵权商品中,有保健品打出“扶阳固本”的宣传语。“明星团队在商务合作方面,会尽量避开存在争议的领域。”在他看来,即便“被代言”时演艺人员也是受害者,但“事后澄清效果远不如事前预防”。

截图“代言”也违法?

在被张颂文方列出的侵权品牌中,有不少使用了他在今年年初大火的电视剧《狂飙》中的元素。剧中张颂文饰演的高启强有一句台词“老默,我想吃鱼了”,就被一些烤鱼店和餐饮店使用。

记者在网上搜索时发现,一条“张颂文同款”金属手链也在网上热销,价格从19元到790元不等。《狂飙》中的高启强的确戴过一条与这些网店销售款式颇为相似的手链,大量网店使用的图片,正是来自剧中的截图。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使用演员照片再配合影视剧内容或是使用影视剧截图“代言”的方式,有双重侵权之嫌:一方面侵犯影视剧制作方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也侵犯演员的肖像权。

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曾对网店销售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做出判决。该剧播出后,一家网店使用该剧截图画面销售剧中男主角韩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片方随即将该网店所属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该网店所属公司侵犯制片方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损失3.5万元。随后该网店所属公司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再被驳回。

“网店里有不少‘明星同款’,其实连货都没有,就是先把他们照片放出来,根据接单情况再联系生产。”曾在潮流类网店工作多年的施先生介绍这类“被代言”的情况:以服装为例,一些商家会抓取演艺人员出席活动、街拍或给知名品牌代言时的图片,抹去明显的品牌标志。“以前明星越大牌越安全,因为不会来跟一个小店计较。就算有中间机构发现,一般会先警告,24小时下架就可以了。”后来一些商家还会“无中生有”,通过修图软件将自己的产品“穿戴”到演艺人员身上,“我没看《狂飙》,一直以为那条手链就是这么做上去的。”

这些“代言”坑不能踩

周雷还发现,张颂文方罗列的侵权商品中,有品牌使用了张颂文的照片,却在小字部分称是与其参演的某部影视剧的合作。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样的方式依然不合法。“这些品牌都是出于营利性目的使用演员照片。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肖像作品权利人要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要获得本人同意。除非另有合同约定,否则与影视剧方合作并不能默认可以使用演员肖像。”

周雷告诉记者,业内的确有非法中介机构与片方获得其他合作机会,随后向品牌兜售所谓“代言”。“现在明星代言分成数个等级,最高的当然包括拍摄广告、配合宣传活动等;最普通的提供一套照片就行,中间的信息差让人有机可乘。”

浙江嵊州警方曾侦破一起案件:当地一家电器公司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约获得一位演员的“代言”,随后该演员工作室起诉电器公司。警方调查后发现,所谓的文化传媒公司通过购买影视剧dvd的销售权、宣传权,再模糊合同条款,让品牌方误以为可以用这些影视剧的演员形象进行宣传。

而业内一些判例也显示,即使当事人已经去世,使用其姓名、肖像获利依然可能涉嫌违法。

此前苏州一家餐厅不仅名字中包括“赫本”,装修中也大量采用奥黛丽·赫本的肖像。2018年,奥黛丽·赫本的小儿子卢卡·多蒂获悉后将餐厅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姓名权和肖像权虽然作为人格权不能继承,但死者姓名、肖像因蕴含一定商业价值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和享有,应受到法律保护。餐厅被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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