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视频中,在朝阳市大凌河景区的临河道路上,一辆救护车和两辆消防车闪着灯前行,遇到了一支徒步队伍,结果徒步队伍不让。双方僵持了近2分钟,最终以救护车靠边让行、徒步团列队通过告终。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素养问题,会联系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有网友指出,如果是机动车故意阻挡救护车和消防车通行,可能会被罚款拘留。因此,暴走团逼停相关车辆也应受到相应处罚。从舆论反馈来看,网友们对“批评教育”处理方式并不满意。当公共安全遭遇团体特权时,仅靠批评教育能否真正解决问题?
暴走团的“铁壁”与应急车的无奈暴露了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深层次矛盾。涉事徒步团是一个未申报协会的民间组织,近十年来每晚7点到8点固定“占领”大凌河景区带状公园的临河道路。当晚正值朝阳市举办“凌河之夏”大型活动期间,消防车与救护车按要求前往活动现场备勤,并非执行紧急救援任务,但承担着预防突发事件的重大公共安全职责。
面对闪着警示灯的特种车辆,徒步团成员选择了集体静立。僵持过程中,暴走团牵头人抛出理由:备勤不等于出任务,没拉警报就不必让道。这种逻辑背后暗含的是对公共道路资源的“先占特权”思维。当团体活动固化为“惯例”,道路似乎成了私人领地。
备勤车是否享有道路优先权引发了法律条文适用性的激烈争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关键问题在于,前往执勤地点备勤是否属于“执行紧急任务”?有律师指出,如果消防车和救护车是去执勤而非出紧急任务,它们不享有优先通行权,此时应按照正常交通规则,即车让人。也有律师提供了另一视角:即使是非紧急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界的分歧恰恰暴露了现实治理的盲区:当特种车辆处于“待命状态”时,其道路权利该如何界定?
(更多资讯请关注56之窗资讯网:56news.ffsy56.com)